铜公管〔2023〕82号
关于修订《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对《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铜公管〔2023〕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为《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第一条政策依据部分增加“《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三、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原有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统一修订为“信用管理工作”;
四、删除第三十条内容。预关注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中关于披露期有效期的表述统一在第七章“信用修复”中予以明确。
五、依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令第58号)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中关于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修复的规定和提前终止公示的条件,在第七章中增加两条关于行政处罚信息修复的规定:
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3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
提前终止公示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二)达到最短公示期;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六、依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令第58号)第十条规定,参照原《铜陵市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和《铜陵市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将第七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合并修订为:
交易市场主体被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后,每个单项不良行为记录最长公示期为3年。最长公示期满后,相关不良行为记录自动停止公示。交易市场主体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理决定,在不良行为信息公示期间未发生新的不良行为或其他失信行为,且整改到位的,由其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经市公管局认定后可以缩短公示期,但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七、为保持与国家发改委令第58号表述一致性,第七章中的“披露期”均统一修订为“公示期”。
八、依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令第58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增加一条对市场主体在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
交易市场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市公管局记入信用记录,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共享,相关信用记录在市公管局门户网站、市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同时三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九、针对招标(采购)人信用评价细则,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在第一款记录不良行为5分的情况中,第7条修订为“未按照规定对异议(质疑)作出答复导致项目投诉或不配合市公管局处理信访、举报或投诉的”,另增加1条:“经认定,在招标(采购)文件中设置倾向性条款的”。
此外,对个别文字表述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铜公管〔2023〕21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订,重新发布。
附件: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铜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25日
附件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国家发改委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等交易项目的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主体”)指以上交易项目中所涉及的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交易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按照建立评价标准、行为认定、量化记分、信息公开及信用修复的过程实行全流程管理,并结合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行为。信用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和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交易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枞阳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条 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
基本信息是指交易市场主体的信息名称、姓名或者法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出激励或惩戒的单位、信息披露时间、使用时效等。
良好信息是指交易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行为。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交易市场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受到司法判决或受到各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等做出的行政处罚、不良行为通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受到信访、投诉举报被查实等行为。
第六条 市公管局按照职责权限建立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档案,市(县)公管局分别负责对市(县)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进行记录、管理和应用。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由市公管局汇总并实行市、县互通共享。
第七条 市公管局负责制定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应用规则,并开展信用信息归集、量化记分结果发布、信用信息公开与查询、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八条 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根据市公管局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关于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进行手动录入及从市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共享的方式,按照目录管理要求统一归集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
第三章 信用信息认定与记录
第九条 交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来源包括:
(一)市(县)公管局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并经查实的;
(二)纪检监察部门、司法部门查实处理的案件中明确记录的;
(三)其他市场主体的信访、投诉举报经查实的;
(四)经行业管理部门认定有效的信用信息;
(五)其他部门的监督检查或报送材料。
第十条 市(县)公管局对交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依据包括: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已生效的投诉处理决定书文件;
(四)已生效的不良行为认定书文件;
(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一条 交易市场主体的良好信用信息来源于国家、省、市、县(区)人民政府、我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表彰、奖励及交易市场主体提供的有效线索及合理化意见建议等;记录依据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市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官方表彰、奖励文件以及经市公管局采纳并认可的有效线索及合理化意见建议等。
第十二条 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采取量化记分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分和不良行为记录。其中信用评价分量化初始分为90分,根据信用评价细则按照不良行为减分、良好行为加分进行动态调整。不良行为记录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分别记分。同一不良行为适用两个以上记分条款的,只记一次,按最高分值记分;同一交易市场主体有多个不良行为的,分别记分。以上原则同样适用于良好行为加分。
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实行动态管理,记分周期为1年。1年内交易市场主体确认存在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的,记分采取累加。记分周期满后,交易市场主体对应信用信息记录清零,信用评价分值进行相应调整,相关量化记分信息转入系统后台管理。
第十三条 市公管局在信用信息记录前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做出认定后应书面告知被记录的交易市场主体,针对不良行为记录应在记录前充分保障交易市场主体申辩权利。
第十四条 市公管局按以下程序对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记分:
(一)登记。对归集的信用信息按量化记分标准,逐条记分登记并记录记分周期。
(二)核定。对信用信息记分登记信息进行核对,将目录完整、符合规则的信息核定为同意发布。
(三)复核。将核定后的信用信息提交市公管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经会议复核确认后形成最终信用信息记录结果。
(四)发布。经复核后的信用信息记录通过市公管局门户网站进行发布。
第十五条 市公管局根据信用评价结果确定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市公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其中行政处罚类信用信息同步推送至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信用铜陵”等网站予以公示。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记录是进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重要内容。市公管局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信用信息记录在日常监管中的应用。
第十七条 市公管局应当与市发改委、住建、交通、水利、市场监管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和信用体系联建机制。
第十八条 市公管局将信用信息记录结果作为对招标(采购)人公共资源交易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根据招标(采购)人年度信用信息记录情况,结合年度公共资源交易考核细则,确定相应招标(采购)人考核分值。对年度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10分及以上的招标(采购)人暂停受理其“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申请,加大事中事后检查频次。
第十九条 各项目单位应当规范投标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应用,可以将信用信息记录情况作为投标人(供应商)参与国有投融资(含控股)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的中标条件,并在招标(采购)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市公管局应当在招标代理机构星级评价、网上中介超市项目选取中积极应用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记录情况,政府性投资工程及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应当将招标代理机构星级评价结果及信用信息作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因素。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分随人走,不因调整从业单位而消除。对年度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10分及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负责的代理项目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频次。
第二十一条 市公管局应当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享受守信激励优惠政策,依法依规推动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实施守信联合激励。
第二十二条 享受守信激励优惠政策的交易市场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未被其他领域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三)参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并获得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
(四)获得我市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奖励表彰或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或者行业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最高级信用等级的;
(五)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可以列为守信激励对象的行为。
其中(一)(二)项必须同时满足,(三)(四)(五)
项满足一项即可。
第二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协同纪检监察机关、法院、公安和信用管理等部门加强查询使用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在实施守信激励措施前应当开展信用监管核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良好的且经信用核查合格的守信交易市场主体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市(县)公管局按规定简化办理行政办理事项或提供容缺受理服务,除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允许其信用承诺规定期限内补充提供。
(二)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三)参与国有投融资(含控股)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提倡招标人免收或者减收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
(四)在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加分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在行政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和检查频次。
(六)鼓励招标人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以招标文件约定等方式对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实施其他激励。
第二十五条 交易市场主体出现以下情形的,不再享受守信激励政策:
(一)被市公管局记录不良行为信息且在信息披露期内的;
(二)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或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预关注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公管局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预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预关注名单”)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推动实施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预关注名单:
(一)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量化记分累计达到10分(含)及以上;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一)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量化记分累计达到20分(含)及以上;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市公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预关注名单的市场主体通过发出告知函、工作提示函的方式对相应的市场主体作出工作提示和指导。监管应当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市场主体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频次,通过开展信用约谈、作出督查意见函等方式对相应的市场主体发出警示,提示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为,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效率。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条 市场主体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公管局或信用信息产生部门提出书面异议:
(一)信用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其他瑕疵;
(二)信用信息与对应认定文书的内容不一致;
(三)其他可以提出异议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对公示的不良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司法判决(裁决)不服,通过法定程序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处理)、司法判决(裁决)的,相应的信用信息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信用量化记分结果应用。
第三十二条 市场主体向市公管局提出异议的,市公管局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异议处理,属于市公管局更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在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七章 信用修复
第三十三条 市公管局与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不良信用信息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达成“一处修复,处处修复”,实现“政府部门多沟通,市场主体少跑路”。
第三十四条 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3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
第三十五条 提前终止公示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二)达到最短公示期;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交易市场主体被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后,每个单项不良行为记录最长公示期为3年。最长公示期满后,相关不良行为记录自动停止公示。交易市场主体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理决定,在不良行为信息公示期间未发生新的不良行为或其他失信行为,且整改到位的,由其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经市公管局认定后可以缩短公示期,但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第三十七条 交易市场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市公管局记入信用记录,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共享,相关信用记录在市公管局门户网站、市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同时三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第八章 长三角信用合作机制
第三十八条 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市公管局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标准制定,加快实现长三角区域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利用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依托长三角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信息集中发布网站,促进跨区域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时推送,实现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一网尽览”。
第三十九条 推进信用信息长效应用。市公管局应当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内各类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快构建跨地区、跨交易领域的联合奖惩机制,促进信用信息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行业评行评优等各领域的广泛应用。
第四十条 健全信用修复工作机制。进一步统筹服务资源,理顺工作机制,市公管局谋划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监管部门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企业信用修复流程,畅通企业修复渠道,探索实现“一次申请”“一套材料”办理信用修复工作,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管理办法》(铜公管〔2020〕38号)和《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管理办法》(铜公管〔2021〕95号)同时废止,此前依据上述办法记录的不良行为记录继续有效。
附件: 1.招标(采购)人信用评价细则
2.投标人(供应商)信用评价细则
3.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细则
附件1
招标(采购)人信用评价细则
第一类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良行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有1次,记5分:
1.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选择招标采购方式;
2.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3.不在规定时间内定标、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4.不提供预付款、不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限定保证金缴纳形式,合同款支付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
5.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标前公示;
6.未按规定抽取评审专家或者组建评标委员会;
7.未按照规定对异议(质疑)作出答复导致项目投诉或不配合市公管局处理信访、举报或投诉的;
8.经认定,在招标(采购)文件中设置倾向性条款的;
9.招标(采购)人发现异常情形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导致影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效率的;
10.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
11.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有1次,记10分:
1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13.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14.相关人员与投标人(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15.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与招标(采购)文件不一致的评标标准、方法、细则,或者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
1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或不与投标人(供应商)签订合同;
17.业主评委评标评审结论存在明显错误被异议、质疑、投诉后拒不改正,被监督部门责令纠正的;
18.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1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20.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21.泄露标底或者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22.在招标采购过程中通过私下协商谈判确定中标人(供应商)的;
23.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4.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
25.篡改、损毁应当保存的招标(采购)档案资料文件或者伪造、擅自销毁招标(采购)档案资料的;
26.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或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资料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有1次,记15分:
27.与投标人(供应商)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8.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视情扣5—15分。
第二类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负面清单规定的不良行为
在第一类不良行为之外,市公管局在日常监管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每发现招标(采购)人存在《铜陵市建设工程交易文件负面清单》和《铜陵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规定的不良行为的,每有1项,记录不良行为分值2分。
第三类 日常监管工作发现的不良行为
市公管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或由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监管系统推送的有效交易数据和监管数据通过触发监管预警而发现的不良行为,按照不同情况分别记录不良行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有1次,记2分:
1.招标(采购)人负责的同一项目流标达2次以上的或一年内同一招标(采购)人有4次以上流标;
2.因招标(采购)人原因导致项目重新招标、引发项目后期投诉等影响交易效率的情形;
3.招标(采购)人未按《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收退操作细则》收退投标保证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有1次,记1分:
4.招标(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5.进入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合同及履约信息未及时公开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有1次,记0.5分
6.使用铜陵市招标代理中介超市选取代理机构未按时公开代理合同的;
7.使用铜陵市招标代理中介超市选取代理机构后未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的。
第四类 招标(采购)人良好行为
针对招标(采购)人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作出的贡献情况给予相应加分:
1.发现并积极反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线索,涉及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经查实的有效线索每条加2分,其他的有效线索每条加1分,1个自然年度最多加6分。
2.对加强日常交易监管、提升交易项目效率和服务质量等工作提出书面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使用的,每条建议加1分,对招标(采购)文件范本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使用的,每条建议加0.5分,以上1个自然年度最多加6分。
3.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中标贷”、“政采贷”等活动的,每次加0.5分,1个自然年度最多加3分。
4.招标(采购)人运用招标代理机构中介超市选取招标代理中,积极应用招标代理星级评价和不良行为记录结果的,每次加0.2分,1个自然年度最多加2分。
附件2
投标人(供应商)信用评价细则
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无效证件或证书,隐瞒失信行为、不良行为记录等情况的,记5分;
二、投标人(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未通知招标(采购)人或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销投标文件的,记5分;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记5分;
四、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未中标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前被发现的,记10分;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被发现的,记15分;
五、存在不同投标人(供应商)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报价异常雷同或呈规律性差异、投标文件混装、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等具有唯一性的信息一致、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等串通投标行为,未中标的,记10分;存在上述串通投标行为且中标的,记15分;
六、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创建标识码或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一致的,记5分;
七、投标人(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放入其他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资料的,记5分;
八、不遵守开标秩序,不服从开评标现场工作人员管理,对自己公司投标被否决不服、对开评标程序不满、以自我投诉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致使自己公司投标文件被否决等原因扰乱开评标现场秩序或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造成一般影响的,记5分,造成严重影响的,记10分;
九、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异议)、投诉、举报、信访、信箱或热线的;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无法提供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记10分;
十、在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异议(质疑)调查过程中,或市公管局投诉、案件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记10分;
十一、在市公管局调查过程中,存在威胁或贿赂办案人员等行为的,记10分;
十二、在铜陵市行政区域内一个自然年度内二次投诉、举报、信访、信箱或热线等均查无实据的,记5分;一个自然年度内三次(含三次)以上投诉、举报、信访、信箱或热线等均查无实据的,记10分;
十三、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或未派指定人员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调查询问,或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约谈,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等其他不配合约谈行为的,记5分;
十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记5分;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记10分;
十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记10分;
十六、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不同投标人(供应商),存在联系人等人员姓名一致或联系方式一致尚不足构成串通投标情形的,记5分。
十七、采取利诱、恐吓、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排挤或影响其他竞争主体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记10分。
十八、在交易活动中,向项目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记15分。
十九、签订的合同中存在阴阳合同,合同核心件以附件方式呈现等不规范情形的,记15分。
二十、享受“信用保函”政策的投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时,未按招标(采购)人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记10分。
二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根据不良行为影响程度,记5-10分。
附件3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细则
第一类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良行为
一、代理机构承揽业务中,有下列情形的,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予以记分:
1.所代理业务按规定应进而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3分。
2.未与招标(采购)人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的,或参与项目代理活动的工作人员非本单位人员(项目代理期限内在该代理机构缴纳社保)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3分。
3.超越委托人授权范围从事代理业务的,或未经招标人同意,转让代理业务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3分。
4.未按照招标代理合同收取招标代理费的,或收取的招标代理费用明显高于当期市场参考价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3分。
5.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记3分。
6.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招标代理业务的,或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10分。
二、交易文件出现以下情形的,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予以记分:
1.交易文件出现除本条第一款外的其他违反《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情形的,每有一项记1分。
2.交易文件存在抬高资质门槛、排斥限制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投标情形的,每次记5分。
3.交易文件存在编制不规范、不严谨、前后条款矛盾、歧义等情况或者因自身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内容不完整、有偏差,导致难以评审的或影响交易项目流转周期的,每次记2分;造成投标人被废标的,每次记5分;造成项目重新招标、投诉或信访等后果的,每次记10分。
4.被省级及以上层面作为问题反馈的记10分;被省级及以上层面作为反面典型通报的记20分。
三、组织开评标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予以记分:
1.在开评标过程中因准备工作不充分、数据录入有误、投标资料收集不完整等问题,引起开标秩序混乱、评标工作延误的,每次记2分。
2.评标过程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有以带有误导性或倾向性言语影响评委等干扰独立评审行为的,每次记3分。
3.因开评标过程资料收集保管不当对后期质疑异议、投诉处理造成影响的,每次记5分。
4.因代理过程中不规范行为造成重新招标、投诉或信访等后果的记10分。
四、代理机构在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予以记分:
1.发布信息不及时、不符合省数据规范要求、业绩公示不符合规定,每次记2分。
2.交易文件及交易结果未及时在系统中向市公管局推送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2分。
3.发布的预中标公示、中标(成交)公告等内容有误的,每次记3分。
4.因信息发布或录入不符合规定,被省发改委在省政府目标绩效考核或营商环境考核中扣分或引起投诉、信访的,每次记10分。
五、处理质疑、异议和配合市公管局投诉处理时出现以下情形的,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予以记分:
1.不按规定受理回复质疑异议、对质疑异议问题未明确响应回答或存在推诿现象,造成重新招标、投诉或信访等后果的,每次记10分。
2.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市公管局处理投诉的,每次记10分。
六、代理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未向市公管局报告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3分。
七、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市公管局开展调查、工作检查的,在调查、工作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10分。
八、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20分。
九、在所代理的交易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该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20分。
十、存在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评标(审)专家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50分。
十一、在代理过程中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根据造成的不良后果严重程度,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2-5分。
十二、违反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规定的,根据造成的不良后果严重程度,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2-5分。
第二类 招标代理从业良好行为
针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作出的贡献情况给予相应加分:
一、获得我市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表彰、通报表扬的,表彰、通报表扬的内容必须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每项表彰、通报表扬加2分,1个自然年度最多加6分。
二、代理机构主动发现并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线索,经查实后,涉及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线索每条加3分,其他的有效线索每条加1分,1个自然年度最多加6分。
三、对加强日常交易监管、提升交易项目效率和服务质量等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使用的,每条建议加1分,1个自然年度最多加6分。
四、对修改完善交易文件范本、制度公开征求意见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使用的,每条建议加0.5分,1个年度最多加3分。
五、协助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视贡献程度每次加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