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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2024-12-30 98

关于印发《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铜公管〔202417

 

关于印发《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配置效益,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范围,现将《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市、县(区)统一执行《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坚持应进必进原则,属于市、区级管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属于县级管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资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供销社等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目录》内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及监管。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限额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执行。

四、政府采购项目各类交易方式的限额按当年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五、国有或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应当采用竞价、拍卖、招标等竞争方式交易,达到交易限额标准的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须经具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鼓励《目录》以外,市、县(区)国有企业的与工程无关的货物、服务采购等未列入本《目录》的项目进入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进场交易的各项服务,市、县(区)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做好此类进场项目的监管工作。

七、本目录执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公共资源交易限额标准和范围有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为准。

八、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2版)》同时废止。

 

                            2024年3月26日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交易平台

交易监管部门

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市、县(区)管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

货物、服务项目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二、政府采购

市、县(区)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级财政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集采目录以内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详见《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皖财购〔2023〕1127号)。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市、县(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级自然资源

和规划部门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四、矿业权出让

省自然资源厅授权的矿业权出让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级自然资源

和规划部门

执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

五、资产出售

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资产的出售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级财政部门

单项合同转让底价10万元(含)以上。

市、县(区)管理的国有企业

资产出售

各级国资监管部门

单项合同转让底价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

六、资产出租

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资产的出租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级财政部门

单项合同租金估价10万元(含)以上。

市、县(区)管理的企业资产的出租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级国资监管部门

单项合同租金估价10万元(含)以上。

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或转让;荒山、荒沟、荒土、荒滩等“四荒地”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农村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使用权流转或转让;农村养殖水面经营权流转;依法可以交易的其他农村产权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级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

分工负责

单项合同交易总估价30万元及以上或300亩以上的集体土地、水面、山场等资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乡镇交易站

各级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

分工负责

单项合同交易总估价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50-300亩的集体土地、水面、山场等资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八、林权交易

市、县(区)管理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出让;集体

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

和林木所有权的出让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级自然资源

和规划部门

单项合同交易估价30万元(含)以上或面积300亩以上。

乡镇交易站

单项合同交易估价30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或面积50-300亩。

九、无形资产交易

市、县(区)管理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执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市、县(区)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执行《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16号)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十、排污权交易

定额出让排污权、公开拍卖排污权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十一、用能权交易

用能权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级经信、发展改革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十二、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市、县(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

资产处置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级财政部门

鲜活产品除外;罚没资产处置执行《罚没财务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

十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执行《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

十四、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级供销合作社

执行《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供销财字〔2020〕38号)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十五、其他

法律法规、市级及以上文件规定

应进场交易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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