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公管〔2023〕19号
枞阳县公管局,各科室、信用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探索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经研究决定对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实行首次轻微违规行为容错,现将《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首次轻微违规行为容错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首次轻微违规行为容错是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在交易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投标人或供应商、评标评审专家、代理机构)存在《清单》所列情形,如系首次违规、主观过错较小、及时终止或改正违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负面影响较小的,免予信用处理,综合运用批评教育、告诫约谈或书面警示等方式,促使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对拒不纠正或整改的,再依规予以信用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清单》内容实行动态调整。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9日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首次轻微违规行为容错清单(试行)
序号 | 首次轻微违规行为 | 处理依据 | 首次轻微违规处理方式 |
1 | 投标人(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无效证件或证书,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非主观故意的。 |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投标人(供应商)信用评价细则第一条 | 告诫约谈 |
2 | 投标人(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未通知招标(采购)人的。 |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投标人(供应商)信用评价细则第二条 | 告诫约谈 |
3 | 投标人(供应商)不遵守开标秩序,不服从开评标现场工作人员管理,扰乱开评标现场秩序或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经劝说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影响的。 |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投标人(供应商)信用评价细则第八条 | 告诫约谈 |
4 | 投标人(供应商)在铜陵行政区域内,一个自然年度内二次不实的投诉、举报、信访、信箱或热线。 |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投标人(供应商)信用评价细则第十二条 | 书面警示 |
5 | 评标评审专家不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经提醒后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皖发改公管规〔2020〕10号)第五条 | 批评教育 |
6 | 不能熟练操作电子评标评审系统,经提示未影响正常评标程序的。 |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皖发改公管规〔2020〕10号)第五条 | 批评教育 |
7 | 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经教育后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皖发改公管规〔2020〕10号)第五条 | 告诫约谈 |
8 | 试图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数据等信息带离评标评审区域,经提醒后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皖发改公管规〔2020〕10号)第五条 | 告诫约谈 |
9 | 未按要求存放或上交全部通讯工具,需与外界联系时未按规定方式与外界联系,经提醒后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第十八条、《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皖发改公管规〔2020〕10号)第五条 | 告诫约谈 |
10 | 评标评审工作未结束,随意进出评标室、进入其他正在评标评审的评标室,经提醒后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皖发改公管规〔2020〕10号)第五条 | 批评教育 |
11 | 超越委托人授权范围从事代理业务,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细则第一条 | 告诫约谈 |
12 | 交易文件存在向投标人乱收费条款,开标前主动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细则第一条 | 告诫约谈 |
13 | 交易文件出现抬高资质门槛、排斥限制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投标情形以外的其他违反《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情形,开标前主动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细则第二条、《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 | 告诫约谈 |
14 | 交易文件存在编制不规范、不严谨、前后条款矛盾、歧义等情况或者因自身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内容不完整、有偏差,开标前主动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细则第二条 | 批评教育 |
15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开评标过程中因准备工作不充分、数据录入有误、投标资料收集不完整等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后果的。 |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细则第三条 | 告诫约谈 |
16 | 代理机构公开发布的信息不符合规定,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细则第四条 | 书面警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