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铜陵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8日
铜陵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强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给予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域的投标企业以公平待遇。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落实国家、省、市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优先采购首台套产品、绿色建材、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各项政策要求。
第五条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各级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对相关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维护交易现场秩序,保存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纸质、数据电文、音视频资料,为招投标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提供便利。
第八条 交易中心应当加强平台信息化及系统安全防护建设,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开发完善评标工具,提高评标效率,及时推送招投标全过程电子数据,扩大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保函应用的广度和深度,鼓励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跨区域合作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九条 招标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对招标过程和结果承担主体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或减损招标人的主体权利。
第十条 招标人发起的招标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程序,落实项目资金。按规定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的施工项目,手续齐备后方可招标。对各级政府明确的重点项目和应急项目,公管部门可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也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公管部门应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管理,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并披露评价结果,供招标人作为选择代理机构的参考,但不得以建立备选库等方式限制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不得以开展从业人员能力培训、测试等方式限制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执业。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公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鼓励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依法合规、节约环保的原则,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并设定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随意抬高或降低最高投标限价。需要设置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其累计金额分别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10%。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省、市招投标监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按照“物有所值,优质优价”的原则科学编制。
招标人应细化招标需求,设置的资格、技术、商务和评分条件应当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鼓励招标人提前公布招标计划,对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在标前进行公示,投资重大或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招标文件由招标人内部法制机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确认合法合规后方可发出。
第十五条 进入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项目,一般实行资格后审。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实行两阶段评审,即先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行技术评分,按技术评分的高低推荐进入第二阶段报价评审的投标单位一般不少于7家。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工程施工项目,报价分值占比不低于60%,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不低于40%,工程货物项目不低于30%,工程服务项目不低于10%;除重大投资、技术复杂的施工项目外,施工组织设计原则上采用符合性审查方式。国家及省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招标人按规定对工程业绩提出合同金额或技术指标要求的,原则上只设置1个,或者设置多个指标但仅需满足1个即可,对造价、面积等规模指标的要求原则上不超过招标项目规模的70%。
房建市政项目适用最低资质即可承揽的项目,一般不应将投标人业绩和财务能力作为投标资格条件,除投资重大和技术复杂的项目外,不应将投标人业绩和奖项作为评标要素和中标条件。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缴纳方式、金额、比例、退还方式和退还条件,不得拒收保函形式的保证金。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鼓励实行保证金差异化管理,探索试行“信用保函”,免收信用良好企业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主要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范围后的调整方法,不得采用由一方承担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类似表述。
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要求中标的施工企业垫资建设,不得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招标文件约定工程预付款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明确支付方式、金额、时间、比例、扣回及相关责任主体等。
第二十条 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的,招标文件应当免费提供。招标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原则上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方式确定支付单位。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强制招标人委派代表参与评标。相关专业本地专家资源较少的,应部分或全部抽取外地专家。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符合“评定分离”方法应用范围的,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本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外地优质企业与本地企业联合参与房建、市政项目投标的,以联合体中企业信用分最高者计算信用得分。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合理测算投标成本,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报价为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紧急项目应当压缩发出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签订时间,但不得以此作为否决中标单位中标的条件。合同应自签订之日起10日内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履行标后履约管理主体责任,并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项目履约情况,公开时间原则上不迟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30日。对中标人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合同约定情形应及时纠正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公管部门建立并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和动态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活动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 公管部门应当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及移交机制,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公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有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二十九条 公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智慧监管,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提升监管效能。
公管部门应当通过在线监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督查等形式,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投标各方主体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当及时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必要时可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铜陵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铜公管〔2018〕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