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公管〔2024〕96号
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
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管的通知》
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促进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高质量健康发展。会商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党组研究,现决定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管的通知》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订: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管的通知》(铜公管〔2021〕6号)
删除第一项中“项目单位有证据证明中标人在以往履行与招标人及其所属单位的建设工程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可以拒绝其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但应当提前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内容。
二、《关于印发<铜陵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铜公管〔2021〕110号)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通过预留份额、完善评标标准、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联合体参建单位业绩在项目招投标中均应予以认可”。
三、《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限额以下项目交易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铜公管〔2021〕96号)
第二条修改为:“本意见所称交易限额范围是指国家规定的必须招标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
四、《关于印发<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办法>的通知》(铜公管〔2021〕32号)
(一)第一条部分内容修改为“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等文件规定;
(二)第七条中部分内容修改为“市发改委负责对“信用铜陵”、“信用安徽”、“信用中国”网站发布的信用信息进行信用修复”;
(三)第八条修改为:“信用修复条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信用修复,四部门应予修复。
1.已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规定的义务;
2.违法失信行为已完成整改,该违法失信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3.失信信息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4.行政处罚信息的申请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5.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经认定机关审核同意实施信用修复的。”
(四)第十条修改为:“推行‘当日办结’制。市公管局对达到最短公示期限符合提前修复条件的失信信息在受理申请半个工作日内,按照‘即申即办、事后备案’的要求及时修复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市发改委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信息修复申请,在受理申请半个工作日内,修复‘信用铜陵’网站信用信息,并在线同步向‘信用安徽’、‘信用中国’上报信用修复申请。市市场监管局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信息修复申请,在受理申请半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市交易中心在接到市公管局关于信用修复函件半个工作日内,修复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服务平台门户网站企业行信用信息。失信信息最长公示期限届满的,自动转入后台管理,不再进行公示。”
(五)删除第十三条中“本办法由市公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和市交易中心联合负责解释”内容。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