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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2024-12-30 63

关于印发《铜陵市打击招投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联防联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铜公管〔2019120

 

关于印发《铜陵市打击招投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联防联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打击招投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联防联动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公安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铜陵市公安局

    2019828

 

 

 

 

 

铜陵市打击招投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联防联动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进一步推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开展,加强打击招投标违法犯罪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公安刑事执法工作的衔接,依法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134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执法联动管理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案件是指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在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被有关部门或机关查处的案件。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联防联动工作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监管执法联动工作有关会议的召集、组织协调以及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法案件等工作。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共同成立联防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公安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主要负责人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督查科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督查科。办公室建立联络员制度,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督查科各指定1 名联络员,负责日常沟通联络、情报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章 案源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 做好情报信息的会商和研判工作。充分运用公安机关“110”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投诉信访渠道,将打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有价值的情报信息互相通报共享,重大紧急情报信息应在获取后及时向对方通报,其他情报信息每月互相通报一次。

第七条 做好工作情况通报工作。每季度进行执法工作通报,内容包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向公安部门通报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以及涉及对串通投标、虚假投标行为行政执法处罚的案件信息;公安部门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通报移送案件的受案、立案、追逃、呈捕、起诉以及撤案情况。

第八条 建立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邀请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进行专案会商。会议主要职责是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交流,分析研究、协商处理招投标领域执法重点难点问题,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可以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一)在执法工作中发现的社会危害巨大、社会反映强烈、涉案价值较大、涉及面广的重大案件线索、需要联合部署的重要工作或者其他紧急情况;

(二)对在移送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无法协商解决的;

(三)双方对执法协作工作和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有争议的;

(四)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违法案件受理及移送

第九条 招投标环节中的一般违法行为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受理并立案查处,发现涉嫌犯罪的应由公安部门处理的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条 移送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违法案件主要包括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谋取中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在查处招投标案件过程中发现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且属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职责权限范围的案件,应按照上述要求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移送。

第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和市公安局相互移送违法案件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案件来源材料;

(二)案件调查报告;

(三)案件证据材料;

(四)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移送案件应当制作书面《通知书》,列明移送材料目录,要求办理事宜等内容。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接到移送案件后,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及时办理接收手续,做好受理、登记工作,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结案后应及时反馈案件处理情况。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写明不予立案的原因,并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及不予立案通知书移送移交单位。

第四章 违法案件协办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应做好案件的配合协作工作,执法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方部门应当配合:

(一)对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或者市公安局牵头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且需要对方部门配合的,对方部门应当予以配合行动;

(二)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涉及到需要查询当事人的行政机关登记资料或公安机关登记资料的,对方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查询;

(三)双方部门在不违反保密制度和工作原则的前提下,且认为对案件的查办起关键性作用的,可申请查阅对方的案件档案或卷宗;

(四)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或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市公安局提前介入案件调查,市公安局应及时介入。

1.发现违法行为的性质恶劣、数额巨大、社会危害严重、经现场初步清点计算涉案金额或财物数量已经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

2.执法过程中,遇有当事人煽动并组织人员妨碍执行公务、毁灭证据,或暴力抗法、威胁恐吓执法人员等不配合检查的行为,需要市公安局参与、配合的;

3.涉嫌犯罪行为性质恶劣、数额较大,可能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存在逃匿行为且若不及时控制相关涉案人员会对案件后续处理带来严重障碍的;

4.其他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经媒体曝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5.公安部门应当提前介入的其他情况。

若发现明显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案件,市公安局应迅速立案侦查,无需再办理移送手续;对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不明确的,应先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按照行政程序立案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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