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争议问题的处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率,现将《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质疑异议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铜陵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0日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质疑异议
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质疑异议处理行为,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质疑(以下简称质疑)和工程建设项目异议(以下简称异议)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依法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第二章
质疑和异议的提出
第四条
质疑当事人(以下简称质疑人)和异议当事人(以下简称异议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工程建设项目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的应当是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获取其可异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异议。
质疑人、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质疑、异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工程建设项目的异议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
采购(招标)文件可以要求质疑人(异议人)在法定质疑(异议)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招标)程序环节的质疑(异议)。
第六条
质疑人(异议人)提出质疑(异议)应当提交质疑函(异议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异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人(异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质疑(异议)项目的名称、编号。
(四)具体明确的质疑(异议)事项和与质疑(异议)事项相关的请求。
(五)事实依据。
(六)必要的法律依据。
(七)提出质疑(异议)的日期。
质疑函(异议书)应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交。
第三章
质疑和异议的处理
第七条
采购人(招标人)应及时受理审查质疑(异议),符合受理条件的,采购人(招标人)不得拒收,收到质疑(异议)之日即为正式受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具备质疑(异议)主体资格的。
(二)超过规定受理时限的。
(三)没有明确线索或证据材料的。
(四)其他不符合受理规定的。
第八条
采购人(招标人)收到质疑(异议)后,可采取以下方式调查核实:
(一)查阅采购(招标)文件、评标资料、相关投标文件等。
(二)公开信息系统查询。
(三)向有关部门了解行业规定、标准,函查求证有关材料的真实性。
(四)实地核实。
(五)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异议)。
(六)其他有效核查方式。
对采购(招标)文件的质疑(异议),采购人(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依规答复;也可组织专家对采购(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对开标现场的异议,招标人应现场作出答复。对评标结果的质疑(异议),采购人(招标人)可组织原评标专家配合审查答复。需查阅投标文件、评标资料,提供场地、设备和电子交易系统服务的,可向平台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
质疑(异议)答复前,质疑人(异议人)要求撤回质疑(异议)的,应当准予撤回,但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提出质疑(异议)。已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且损害其他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不准撤回。
第十条
采购人(招标人)在收到质疑函(异议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3日内)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作出答复。质疑(异议)答复前,应当暂停交易活动。质疑(异议)答复不得敷衍推诿、答非所问,不得直接以“没有调查手段”等为由简单回复。
质疑(异议)答复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一次性正式答复。
(二)逐条答复质疑(异议)事项,并明确事项是否成立。
(三)如质疑(异议)事项成立,质疑(异议)答复书应同时抄送和质疑(异议)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质疑(异议)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人(异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异议书)的日期、质疑(异议)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异议)事项、质疑(异议)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人(异议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异议)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异议)的日期。
质疑(异议)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采购人(招标人)应根据质疑(异议)答复内容及时确认交易项目相关信息,质疑(异议)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交易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应继续推进交易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应及时发布相关结果公告。
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异议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异议,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招标活动;否则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二)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的问题予以纠正。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应当报告行政监督部门,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质疑(异议)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应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质疑(异议)答复导致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招标人)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及时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场内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责任处理
第十四条
采购人(招标人)应履行公共资源交易中的主体责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易项目所属的行政监督部门发出工作提示函、情况通报或责令限期改正,视情况暂停其进场交易项目,并由项目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质疑(异议)符合受理条件,拒不受理的。
(二)不按规定答复质疑(异议),或不经调查核实,无实质性内容进行敷衍答复的。
(三)因质疑(异议)事项成立,改变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未主动向监督部门报告的。
(四)质疑(异议)办理终结后,不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确认交易结果的。
(五)对交易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主动向监督部门报告的。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含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从事代理服务工作。存在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交易项目所属的行政监督部门发出工作提示函、情况通报或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记分处理;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质疑人(异议人)存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异议),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由交易项目所属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据《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记分处理;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铜陵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