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市场主体权益。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铜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4月12日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信息公示和
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复工作,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工作协同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失信主体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安徽省市场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市监发〔2018〕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和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应统筹服务资源,理顺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调,按照合法合规、信息共享、统一协调的原则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开展失信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复工作。
第三条
强化沟通机制。市公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交易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席会议,研讨和解决信用工作开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对重要协同事项进行安排部署和统一协调。联席会议由四部门相关负责人择时召集,市公管局信用管理中心、市发改委社会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科具体负责日常沟通、协同联动及会议决定落实工作。
第四条
实行联合办公。遇有重大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事项需集中协调会商解决时,可开展部门联合办公,加快工作推进力度。通过组建微信联合工作群等方式及时通报交流信用工作开展情况和信用行业发展动态,实时交流工作开展进度和需要协调调度事项,确保信用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复工作开展及时高效。
第五条
实现数据共享。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和服务平台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信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和服务平台门户网站、“信用铜陵”和“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强化信息同步。市公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和市交易中心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同步更新信用信息。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的信用信息按照“七天双公示”要求在各自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示。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信用信息应按照修复流程及时予以修复,恢复企业信用。对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已进行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第七条
明确工作职责。市公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受理失信企业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有效性进行审核。提交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齐材料。对失信企业提交的完整材料予以初审,对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并当面向信用修复申请主体说明原因。
企业信用信息按照“谁发布,谁修复”的原则进行信用修复。
其中市公管局、市交易中心负责分别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和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发布的信用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市发改委负责对“信用铜陵”、“信用中国”网站发布的信用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的信用信息进行信用修复。
第八条
信用修复条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信用修复,四部门应予修复。
1.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的;
2.违法失信行为已完成整改,该违法失信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3.失信信息最短披露期期满(其中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公示期需满一年);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机关同意实施信用修复的。
第九条
优化服务质量。市公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统一工作标准,加强工作统筹,理顺工作机制,按照“少跑腿、好办事”的原则推进信用修复工作,无差别受理企业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实现“政府部门多沟通,企业群众少跑路”。
第十条
推行“当日办结”制。市公管局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在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半个工作日内,修复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市发改委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信息修复申请,在受理申请半个工作日内,修复“信用铜陵”网站信用信息。并在线同步向“信用中国”上报信用修复申请。市市场监管局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信息修复申请,在受理申请半个工作日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关于申请修复信用信息的报告,并通过EMS将修复材料邮寄至省局信用监管处。市交易中心在接到市公管局关于信用修复函件半个工作日内,修复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服务平台门户网站企业行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加强闭环管理。市公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和市交易中心在受理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及时通过联合工作微信群通报工作进度,确保企业信用信息同步更新。四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引导企业按照标准流程进行信用修复,对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开展诚信教育和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严格保密纪律。市公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和市交易中心应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按照网上办公保密要求,加强企业信用信息保护,对相互共享的企业内部信息严禁外泄,发生失泄密事件、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和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工作,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公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和市交易中心联合负责解释。